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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Information disclosure

和宏华进纳米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和宏华进纳米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联系人

顾经理

建设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金张公路3040

项目名称

和宏华进纳米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评价类型

现状评价

简介:用人单位总用地面积7497m2,建筑占地面积3895m2,建筑总面积7304m2。厂区建筑物有生产车间A栋、生产车间B栋、化学品仓库、调油房、原料成品仓库、配电间、辅助室和门卫室。

评价相关人员

现场调查、时间

现场调查人员:王加平

现场调查时间:2018.8.8-10

现场采样、检测及时间

现场采样人员:李慧、张丹凤、陆雾

现场检测时间:2018.8.8-10

实验室检测、时间

实验室检测时间:2018.8.9-20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顾经理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3-丁二烯、丙烯腈、苯乙烯、塑料粉尘、二甲苯、异佛尔酮、环己酮、乙苯、甲基丙烯酸甲酯、1-甲氧基-2-丙醇、丁醇、丙醇、异丙醇、乙酸乙酯、乙酸丁酯、PAC粉尘、PAM粉尘、硫化氢、氨、工频电场、噪声

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用人单位各作业岗位检测点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限值要求。工频电场的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限值要求。对于噪声的检测,除生产车间A栋的除尘操作位不符合外,其余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宏华进纳米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代码C3670。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制造业中第二十三类“汽车制造业”,风险分类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行业。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1,3-丁二烯、丙烯腈、苯乙烯、塑料粉尘、二甲苯、异佛尔酮、环己酮、乙苯、甲基丙烯酸甲酯、1-甲氧基-2-丙醇、丁醇、丙醇、异丙醇、乙酸乙酯、乙酸丁酯、PAC粉尘、PAM粉尘、硫化氢、氨、工频电场、噪声。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建筑物功能分区、设备布局等符合要求。

用人单位建筑卫生设计、生活辅助设施、职业卫生检测、工程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部分符合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建筑设计卫生(用人单位未设置浴室);②职业卫生检测(生产车间A栋打磨间的除尘操作位噪声超标);③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粉碎操作位未设置吸风装置;部分岗位未设置应急救援设施;部分岗位工人佩戴的个体防护用品不全);④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不完善(部分岗位警示标识张贴不全;部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全;部分岗位检测项目不全;未进行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部分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

建议:

用人单位应在生产车间的粉碎操作位设置局部吸风装置,并选择合适的风量及数量。局部吸风装置均应设专人经常检查,定期维修维护,确保除尘、排毒系统正常运转,以保证工作场所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防尘、防毒设备应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有毒有害物质被吸入罩口时不应通过操作人员的呼吸带,且控制风速应保持在0.25m/s-3m/s的范围内。

经现场检测得出生产车间A栋打磨间的除尘操作位噪声检测超标,主要原因是除尘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产生的间断性噪声,建议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等规范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合理安排休息,减少作业工人接触时间,并做好休息室的隔声措施;加强对作业工人防噪耳塞及防噪耳罩佩戴的知道和督促,并及时更换,以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严格落实上述岗位作业工人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发现噪声职业禁忌症者,应及时调离噪声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应设置浴室,且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对浴室的要求为①浴室可由更衣室、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②4-6个淋浴器设1具盥洗器;③每个淋浴器最多使用人数9人;④女浴室不得设浴池;⑤体力劳动强度Ⅲ级或Ⅳ级者可设部分浴池,浴池面积一般可按1个淋浴器相当于2㎡面积进行换算,但浴池面积不宜<5㎡。

用人单位应在调油房、涂装准备室、印刷间附近分别设置一洗眼装置,洗眼装置服务半径不大于15m且在10秒内得以使用。

用人单位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等相关标准要求,为涂装室的操作工配备耳塞等个体防护用品,同时用人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工人按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使工人掌握各岗位职业病危害特点及相应的个人防护知识,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保证防尘、防毒、防噪、防高温等个体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完善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落实好以下措施:

1)落实好员工的岗前、在岗、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

2)根据工作人员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的要求,确定工作人员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3)保证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达100%

2)针对用人单位生产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项目应全面。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应加强生产现场的现场告知情况,应在生产区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与中文警示说明,应及时将生产现场的岗位检测浓度进行张贴。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的要求,用人单位的污水处理站如若涉及有限空间的清淤作业时应设置硫化氢和氨的气体报警装置,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手持式有毒气体报警装置。毒物报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预报值为MACPC-STEL1/2,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的1/2;警报值为MACPC-STEL值,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的超限倍数值;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同时,对于污水处理池污泥的处理时,工作人员应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细化工艺流程说明;

2.完善调油、喷漆、干燥岗位的工程防护设施的描述与分析;

3.细化生产场所全室机械通风、空气调节设施的分析与评价;

4.细化应急救援措施的评价内容;

5.专家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

注: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 公开的除外;

    2.如预评价报告未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只需列出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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