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 |
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龚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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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上海市嘉定区嘉朱公路24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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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
评价类型 |
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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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属中型企业,作为上海市政府唯一指定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承担着全市5800余家医疗机构所产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工作。目前本公司建有上海市(崇明除外)唯一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年处置规模3.0万吨,服务全上海所有填埋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400余家;拥有世界规模最大的医疗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设施,其中包括一条日处理能力72吨的第三条焚烧生产线和两条日处理能力25吨的第一、二条生产线,用人单位年处理固体废物近10万吨。此外,该用人单位建有日处理规模各10吨的使用后医用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回收利用设施,将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未经污染的输液瓶(袋)经统一、分别回收处置。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由安技部负责,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2名,负责日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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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相关人员 |
现场调查、时间 |
现场调查人员:尹萍、马丹 现场调查时间:2018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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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及时间 |
现场采样人员:温海静、王加平 现场检测时间:2018年6月20至22日 2018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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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检测、时间 |
实验室检测时间:2018年6月20至6月28日 2018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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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龚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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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氯化氢及盐酸、硫酸、硫化氢、一氧化碳、氟化氢、二氧化氯、二氧化硫、臭氧、氨、二氧化氮、铅烟(铅及其化合物)、氢氧化钠、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汞-金属汞、镉及其化合物、氢氧化钙粉尘、活性炭粉尘、飞灰粉尘、电焊烟尘、聚氯乙烯粉尘、聚丙烯酰胺粉尘、聚合氯化铝粉尘、磷酸三钠、二噁英、电焊弧光、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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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 |
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限值要求。噪声部分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限值要求。工频电场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高温部分符合《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 高温》(GBZ/T 189.7-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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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1.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属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险废物治理,行业代码N7724。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第六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第一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中“危险废物治理”,风险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2. 综合结论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氢氧化钠、氯化氢及盐酸、硝酸、硫酸、铅烟(铅及其化合物)、汞-金属汞、镉及其化合物、氟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电焊烟尘、电焊弧光、臭氧、氯、飞灰粉尘、其他粉尘、活性炭粉尘、氢氧化钙粉尘、工频电场、噪声、高温。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布置、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等 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等规定的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检测结果(破碎岗位噪声及1-2号上料岗位高温超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台账及检查记录)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有待加强)。 由此,建议用人单位应落实本次评价报告中所提出的有关建议,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方面应进一步完善,以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3. 建议 用人单位应继续落实2016年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中提出的整改建议。 现场检测中,装卸与分拣及粉碎单元塑料粉碎、玻璃粉碎、装卸操作位及医塑分拣工噪声超标,8h等效声级噪声分别为:98.9dB(A)、98.2dB(A)、87.9dB(A)、90.3dB(A)超出职业卫生标准限值,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中表1噪声作业的分级标准,用人单位医塑车间塑料及玻璃粉碎操作位,噪声属于高度危害(Ⅲ级),卸料操作位噪声属于中度危害(Ⅱ级),医塑分拣工属于轻度危害(Ⅰ级)。在目前作业条件下,可能对劳动者的听力产生不良影响。针对噪声超标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完善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提高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定期对作业人员采取职业健康监护、作业场所检测等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听力保护计划。加大对护耳器现场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2)改善医塑车间操作工的工作环境,减少员工接触时间。如:(a)在满足工艺流程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隔声控制措施。(b)依照接触时间减半噪声接触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减少作业时间。 针对1-2号线焚烧车间回转窑操作岗位高温超标及夏季高温天气作业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产生高温的设备和蒸汽管道采取保温措施,并加强监督,以减少散热降低现场温度。 (2)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练,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3)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4)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5)用人单位涉及高温危害因素,建议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下 旬至9月上旬安排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在每年夏季来临之前安排职业健康高温体检。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工作场所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的要求,锅炉处理间应设置氨有毒气体报警装置,毒物报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预报值为MAC或PC-STEL的1/2,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的1/2;警报值为MAC或PC-STEL值,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的超限倍数值;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具体见表1-3-1。 表1-3-1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选用推荐一览表
(6)用人单位应在办公区域或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 (7)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8)用人单位应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作,并取得相关申报回执。 (9)用人单位应依照《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的要求,在各车间区内应增设“当心中毒”、“注意防尘”、“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噪声告知卡”等警示标识。具体设置情况见表1-3-2。 表1-3-2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地点参考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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