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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Information disclosure

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联系人

宋贵洋

建设地址

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招贤路1280号

项目名称

爱驰亿维上海嘉定研发中心项目

评价类型

控制效果评价

简介:本项目为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租赁上海嘉定工业区工业用房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嘉定工业区招贤路1280号中的1#楼、2#楼、3#楼、4#楼、5#楼标准厂房进行新能源汽车整车研发、三电研发、整车试验、样车试制以及小批量组装试制等工作,总投资13000万元,本项目为技术研究、产品研发、产品平台化标准化、整车试验、系统试验和试制于一体的综合性中心,预计年试制(总装)新能源汽车110辆,年试制电池包60套。

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由运营部负责,配备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名,负责日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评价相关人员

现场调查、时间

现场调查人员:尹萍、马丹

现场调查时间:2019105

现场采样、检测及时间

现场采样人员:温海静、王加平

现场检测时间:2019101517

实验室检测、时间

实验室检测时间:20191015至10月23日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宋贵洋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塑料泡沫粉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MDI、甲基丙烯酸甲酯、丙酮、苯、甲苯、二甲苯、甲醛、臭氧、二氧化氮、乙醇、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电焊弧光、一氧化碳、氧化钙、环氧乙烷、石油加氢轻石脑油、庚烷、硫磺、异丁烷、丙烷、聚丙烯、聚乙烯、激光辐射、噪声、工频电场等。

检测结果

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限值要求。噪声部分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1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分类标准,项目属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中“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M7515)。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项目属于第五类第一项“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中“研究和实验发展”,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定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2)综合结论

本项目在试制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塑料泡沫粉尘粉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MDI、甲基丙烯酸甲酯、丙酮、臭氧、二氧化氮、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电焊弧光、苯、甲苯、二甲苯、甲醛、一氧化碳、噪声、工频电场等

本项目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布置、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置、职业卫生检测结果、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置的设置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等规定的要求。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

1)在2#楼、3#楼设置了局部排风设施,但安装位置过高。

22#楼气味试验室操作位及泡沫铣削、粘合操作位未设置洗眼器,在2#楼气味试验室操作位未配备便携式苯、甲醛检测仪。

3)各部门职业卫生公告栏相关内容不全。

公司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如能认真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本次评价的建议进行整改和改进,持续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力度,则该项目在现有工艺和设计产能的情况下,基本能达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3.建议

3.1完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

1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六节第6.1.5.2条“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建议用人单位在2#楼气味试验室操作位进行气味嗅觉试验时,应配备便携式苯、甲醛检测仪,当检测参数不符合要求时,严禁用鼻子进行嗅觉判断。并保持室内的空气流通。

2)根据《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第2条排风罩的设计要求:“当不能将有害物发散源全部密闭时,可设置外部罩,罩口应尽可能接近有害物发散源”。建议将2#泡沫铣削、粘合操作位、3#冷链接操作位设置的局部排风罩尽量安装在接近有害物发散源处。

3)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六节第6.1.2条“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及第八第8.3条“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黏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器”。建设用人单位在2#楼气味试验室操作位及泡沫铣削、粘合操作位设置洗眼器。

3.2加强职业卫生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建议用人单位在各部门公告栏内增加操作规程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相关内容。

3.3 制定相应的听力保护计划

现场检测中,钣金车间打磨操作位噪声检测值分别为:92.3dB(A)92.8dB(A)93.1dB(A),因作业时间仅为0.5小时,固噪声8h等效声级未超出职业卫生标准限值。如作业时间为1.5小时,噪声8h等效声级超出职业卫生标准限值。因此,针对打磨作业噪声较高情况,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改善操作工的工作环境

在满足工艺流程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控制措施,以减少设备固有噪声强度。

2)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应加强对作业人员防噪耳塞(耳罩)佩戴的指导和督促,并及时更换以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严格落实上述岗位作业工人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发现噪声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离噪声岗位,并妥善安置。

制定相应的听力保护计划

听力保护计划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1)噪声监测

●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应每年对噪声作业场所进行监测,有效的预防、控制和减少噪声对听力的损害。

●当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定期检查是否按规定佩戴耳塞

2)听力测试与评定

对噪声作业场所的员工,进行职业病噪声测定,跟入职前的听力测试情况作对比,作为评定员工是否发生职业性噪声危害引起听力衰退的依据。对于有听力衰退的情况,及时送去治疗。

3)工程控制措施

●工程措施包括设置隔声监控室、对强噪声机组安装隔声罩、作业场所的吸声处理以及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的隔振处理等。在管理上应当特别注意选用低噪声设备、零部件和新工艺,替代旧的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工艺。

●对于存在强噪声设备而员工无需长时间在该设备旁工作的场所,应当设置隔声监控室。员工长时间在强噪声设备旁工作且混响声较强的作业场所,应当尽可能采取吸声降噪措施,使该场所的平均吸声系数高于0.3

4)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

●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应当提供三种以上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供暴露于LAeq,885dB作业场所的员工选用。

●职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当保持在85dB以下。

●护耳器现场使用实际声衰减值,按以下方法计算:将护耳器声衰减量的试验室测试值或者厂家标称值,换算为国际标准《佩戴护耳器时有效A计权声级的评价》验室测试值或者厂家标称值,换算为国际标准《佩戴护耳器时有效A计权声级的评价》可按该ISO标准或者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计算。

5)职工培训

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应每年对暴露于噪声的作业场所的员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噪声对健康的危害。

●听力测试的目的。

●使用耳塞的目的,如何佩戴、保管和更换耳塞。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根据报告研发试验的特点,细化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

2.细化采用分体空调的生产车间通排风情况的分析

3.针对打磨作业噪声较高情况,提出针对性建议

4.专家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

以上仅为公示信息,具体内容以正式报告为准。

注: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 公开的除外;

    2.如预评价报告未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只需列出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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