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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上海寿精版印刷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上海寿精版印刷有限公司

联系人

顾先生

建设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申富路789号

项目名称

上海寿精版印刷有限公司

评价类型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简介:

上海寿精版印刷有限公司租赁的上海莘庄工业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内7、8号车间及辅助用房在生产运行期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治内容进行评价。具体内容详下表

表 本项目评价范围一览表

建筑物名称

建筑面积(m2

层数

生产内容

生产设施

备注

7号车间

1920

一层局部两层

凹印、涂布及干燥

涂布机、凹印机、复卷机、分切机

新增两台凹印机还未启动

8号车间

1920

丝网印刷、凹印、涂布、水洗、干燥、分切、检查等

丝网印刷机、凹印机、涂布机、分切机、水洗机、卷卷机、干燥炉等

-

危险品仓库

100

一层

油墨、稀释剂等储存

-

-

调墨房(危废仓库)

50

一层

油墨的调配、废溶剂回收

溶剂蒸馏回收装置

-

 

评价相关人员

现场调查、时间

现场调查人员:马丹、吴培华

现场调查时间:2017年9月

现场采样、检测及时间

现场采样人员:蔡东、毕昌亮、马丹、叶少华

现场检测时间:2017年9月

实验室检测、时间

实验室检测时间:2017年9月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顾先生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丁酮、甲醇、异丙醇、邻二氯苯、环己酮、噪声、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初测部分岗位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和噪声超标,整改后复测结果合格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1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上海寿精版印刷有限公司属于“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行业代码C2319。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上海寿精版印刷有限公司属于制造业中第十一“印刷业”,风险分类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行业。

2 综合结论

上海寿精版印刷有限公司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丁酮、甲醇、异丙醇、邻二氯苯、环己酮、噪声、工频电场。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危险品仓库未设置有毒气体报警,且洗眼器设置不能满足应急响应的要求;部分岗位未设置局部排风装置;未设置公告栏和部分岗位警示标识设置不完善;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存在缺陷。针对这些问题本次评价报告提出了相应建议。

公司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如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本次评价的建议进行整改和改进,持续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执行与现场督查;则该用人单位在现有工艺和设计产能的情况下,其职业病防治工作可以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议:

1 完善防毒设施的设置、加强作业现场管理,保护作业人员职业健康

用人单位丝网印刷区域、凹印区域和涂布区域作业现场化学物质气味比较重,且丝网印刷调色操作位和涂布配料操作位无局部排风装置。为方便作业和改善现有作业环境,用人单位已计划取消现有调墨房将其改为危废仓库,并将在7号车间另建甲类调墨房。故建议用人单位加强以上作业区域现场通风,并在相应的作业位和新建的调墨房增设防毒设备。

防毒设备应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有毒有害物质被吸入罩口时不应通过操作人员的呼吸带,且控制风速应保持在0.5m/s-1m/s的范围内。

7号车间凹版印刷操作位7油墨添加泵机械噪声较大。主要是油墨添加泵设备出现老化的原因。故建议用人单位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以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减少意外事故风险。

首次凹版印刷操作位、涂布操作位和废溶剂回收岗位部分操作位甲苯、乙酸乙酯及乙酸丁酯检测结果超标,但用人单位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后,复测结果下降很多合格。说明在凹版印刷操作位、涂布操作位和废溶剂回收岗位作业时,现场油墨和稀释剂存放的管理对现场空气质量影响很大,故建议用人单位定期清理设备和作业现场,作业现场尽量做到不要堆放油墨和溶剂,同时定期维护局部排风装置,局部排风装置均应设专人经常检查,定期维修维护,确保除尘、排毒系统正常运转,以保证工作场所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加强生产车间内机械通风,确保车间空气质量

在印刷过程中会产生多种有毒有害的挥发性气体,虽然复测后的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作业现场都具有较大的气味,如通风不好,工人长时间接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在日常作业时需确切实保证整套排风装置的抽吸效率,达到设计的要求,避免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的聚积。

2 完善应急救援设施设置

用人单位应在危险品仓库存放区设置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报警装置,并与现有的事故通风装置联动,毒物报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预报值为MAC或PC-STEL的1/2,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的1/2;警报值为MAC或PC-STEL值,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的超限倍数值;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

用人单位在生产场所设置喷淋洗眼装置,但洗眼装置数量及位置应满足《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中冲洗设备应用取方便,且不妨碍工作,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在10秒内得到冲洗。冲洗用水应安全并保证是流动水。设置冲洗设备的地方应有明显的标识,醒目易找。

3 完善告知栏及警示标示的设置

建设单位应按照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的要求完善告知栏设置,具体要求如下:

1)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

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现场见生产车间内未在醒目位置未设置噪声、毒物等物理因素、化学有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的规定完善: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 持续完善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在今后的运行过程中对在岗期间接触噪声、工频电场的作业人员应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尤其在本次检测中,超标和接近超标的操作岗位。对吹塑成型岗位必须进行噪声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率应为100%。体检项目应参照《职业健康体检技术规范》的规定严格执行。检查周期可参考《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5 认真落实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制度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47号令)第二十条要求认真落实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制度,具体要求如下: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项目应覆盖全体员工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6 完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用人单位应根据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持续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因材施教,明确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用人单位要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确保培训取得实效。具体要求如下: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为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的培训,可以参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为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视作继续教育。

7 进一步完善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细化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职工加强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的培训,确保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并制定详细的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员工能够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主要包括:

(1)法人代表使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最高责任人,全面负责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可在最高决策层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人管职业卫生工作的负责人;

(2)用人单位每年年初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并根据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实施时间、实施内容及实施进度等。

用人单位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应包括目的、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

(3)针对已制定的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卫生培训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等制度应认真落实,并完成职业卫生管理执行档案,如: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登记;防护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建设项目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培训档案应有教材、签到表、考核记录等;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档案,包括工作场所定期检测报告、现状评价报告等;健康监护档案,健康体检报告、员工个人健康监护报告、员工职业病诊疗资料等。有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年度进行案卷归档,编号登记,入库保管等。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细化全室机械通风设备和局部排风装置的调查与分析;

2.细化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岗位整改情况的描述;

3.专家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

注: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 公开的除外;

    2.如预评价报告未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只需列出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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