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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上海瑞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上海瑞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工

建设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园德路105

项目名称

新建生产厂房工程项目

评价类型

职业病危害评价

简介:

    在自有厂区东部空地新建1栋主体1层局部4层的新建生产厂房,用于高温气冷堆核电站蒸汽发生器换热单元支承部件生产。

评价相关人员

现场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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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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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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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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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金属镍、三氧化铬、钼、噪声

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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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分类标准,本项目属于“其他专用设备制造(C3599)”。本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金属镍、三氧化铬、钼、噪声,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第二十二类“专用设备制造业”,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在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方面符合要求,总体布局、岗位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措施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等方面存在不足

建议:

完善岗位防护设施的设置

本项目现阶段未进行相关的防毒防护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对机加工岗位、装配岗位的防护设施进行设置: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含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密闭形式应根据工艺流程、设备特点、生产工艺、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和净化措施。对移动的扬尘和逸散毒物的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防尘和排毒设备。

完善个体防护用品配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以及建设单位提供的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情况,本项目的作业人员还应配置其他的个人防护用品,具体的防护用品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进行配置。

完善辅助用室的设置

本项目卫生特征分级为2级,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中“7.2.2 车间卫生特征1级、2级的车间应设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浴室内一般按4个~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淋浴器的数量最多不得超过6人/个。7.2.3 车间卫生特征2级的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室分柜存放的原则设计,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的要求,在车间设置浴室和更/存衣室。

关于总体布局

本项目非生产区的综合楼处于新建生产厂房布置在上海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容易受新建生产厂房排出的有害气体的影响,建设单位应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要求,对新建生产厂房的位置进行调整,如无法调整的则应加强建筑物之间绿化带的设置,并应严格控制新建生产厂房内有害气体的排出,以确保非生产区人群的身体健康。

补充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对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进行完善补充。

补充职业卫生专项投资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2017年5月1日实施)中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补充完善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的具体配置,说明人员设置经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费用的配置情况,并在今后的设计与施工过程中应予以落实。确保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挤占、挪用。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及风险分析,细化关键控制点的描述;

2.细化线切割作业方式与防护措施描述,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

以上仅为公示信息,具体内容以正式报告为准。

注: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2.如预评价报告未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只需列出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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