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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Information disclosure

加圣(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加圣(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联系人

徐萍

建设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阳明路15号厂房

项目名称

加圣(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评价类型

现状评价

简介:加圣(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成立于201492日,是一家生产创新颜料以及塑料环保色浆产品的私营企业。公司生产的有机硅胶色浆、复材色浆和塑料色浆为无污染、环保型产品,具有抗高温、耐老化、性能好、性价比高等优点,广泛应用于建筑装饰密封胶、工程复合材料、中空玻璃胶、聚氨酯鞋材、海绵制品、运输导带等,也可用于高端的厨具产品、儿童玩具等行业。2014年公司租赁上海浦东星火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标准厂房四期项目中的5号厂房,并于20155月开投入生产。自正式生产以来,用人单位各主要生产设备能保持正常运行,未发生职业病。加圣(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由安技部负责,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名,负责日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评价相关人员

现场调查、时间

现场调查人员:尹萍、马丹

现场调查时间:2018年97

现场采样、检测及时间

现场采样人员:叶杰、卫佳、王加平

现场检测时间:2018年91921

实验室检测、时间

实验室检测时间:2018年620至6月22日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徐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聚二甲基硅氧烷、炭黑粉尘、二氧化钛粉尘、群青蓝粉尘、氧化铁黄粉尘、硅氧烷粉尘、聚硅氧烷粉尘、工频电场噪声等。

检测结果

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限值要求。噪声部分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限值要求。工频电场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1. 结论

1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加圣(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属于“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行业代码C2669。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第十三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第项“专用化学产品制造”,风险分类为“职业病危害重”的用人单位。

2.综合结论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聚二甲基硅氧烷、炭黑粉尘、二氧化钛粉尘、群青蓝粉尘、无机颜料、有机颜料、工频电场噪声。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布置、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等规定的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2015年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所提出的建议,需继续完善;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的申报;

2016年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2017年、2018年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未达100%,未进行上岗前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未在洗眼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由此,建议用人单位应落实本次评价报告中所提出的有关建议。用人单位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方面应进一步完善,以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2.建议

用人单位应继续完善2015年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中提出的整改建议。

2>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及时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取得相关申报回执

3>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公告栏中告知劳动者。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完善并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1)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落实好以下措施:

1)根据工作人员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的要求,确定工作人员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2)保证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达100%

3)落实好员工的岗前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台账,定期对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使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并在洗眼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用人单位投料操作位为手工作业,应采用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工艺及设备,以减少职业病危害对人体的伤害。

生产车间操作工在投料过程中颜料粉尘宜逸出,造成二次扬尘。操作工在投料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地面上的集尘,以减少二次扬尘对人体的伤害。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细化各类颜料的成分及说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2.完善局部抽风除尘设施的描述与分析3.提出粉料自动化投料及控制二次扬尘的防护建议

4.专家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

以上仅为公示信息,具体内容以正式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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