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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Information disclosure

青岛啤酒上海松江制造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信息公示表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青岛啤酒上海松江制造有限公司

联系人

施惠锋

项目名称

青岛啤酒上海松江制造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评价类型

现状评价

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锦昔路9

项目组人员

袁鹰、张阳、葛连梦、韩晓希、马丹

现场调查人员

张阳

现场调查时间

2024.6.14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徐可郭立博段欣汝时义强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24.6.24-6.26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施惠锋

评价结论

用人单位主要从事啤酒的生产加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中列入“三、C制造业-(三)C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C1513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采取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基本一致,故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紫外辐射、激光辐射、工频电场)、粉尘(谷物粉尘、硅藻土粉尘、硅胶粉尘、纸粉尘、电焊烟尘)化学有害因素(二氧化碳、磷酸、二氧化氯、过氧化氢、氢氧化钾、盐酸、甲苯、硫酸、重铬酸钾、乙酸、氢氧化钠、2-丁酮、异丙醇、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化氢、氨、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三氧化铬、臭氧)和其他化学有害因素[过氧乙酸、苄基烷基(C12-C16)二甲基氯化铵、氨三乙酸三钠、9(或10)-硫代十八(烷)酸钾盐、天然气]等。

其他化学有害因素暂未列入《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中,暂无职业卫生接触限值。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建筑物功能分区、建筑卫生设计、生活辅助设施、设备布局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规定的要求。

用人单位工程防护设施设置、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部分符合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为:

1)用人单位理瓶中心的理瓶岗位、包装车间的检瓶岗位、动力车间巡检岗位噪声40h等效声级>85dBA);

2)用人单位硫酸罐间未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污泥压滤机房未设置硫化氢报警装置、氨报警装置及与其连锁的事故排风装置、危废库未设置事故排风装置、废液碱罐区附近未设置喷淋洗眼装置;

3)用人单位警示标识设置不全;

4)与本次现状评价识别相比,2023年缺少紫外辐射、激光辐射、纸粉尘、二氧化碳、磷酸、二氧化氯、过氧化氢、氢氧化钾、盐酸、甲苯、乙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2-丁酮、异丙醇、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三氧化铬、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等危害项目的申报;

5)用人单位未提供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

6)理瓶中心岗位、包装岗位员工在作业时未能按照公司要求佩戴防毒口罩;

7)与本次评价识别相比,2023年定期检测缺少二氧化氯、氢氧化钾、乙酸、2-丁酮、异丙醇等危害因素的检测;

8)用人单位2021-2023年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且缺少部分需复查员工的复查报告及职业禁忌证人员的调岗人员;

9)用人单位缺少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部分需复查员工的复查报告及部分职业禁忌证员工的调岗证明等资料。

由此,用人单位应落实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和相关补充措施。公司在职业卫生管理应进一步完善,尽快使职业病防治工作逐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以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现场的图像

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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