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信息公示表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上海雅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王青友 |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 | 评价类型 | 控制效果评价 |
地址 | 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杨路158号1幢 | ||
项目组人员 | 刘文海、滑博文、葛连梦、韩晓希、郑昊、马丹、宋莉莉 | ||
现场调查人员 | 刘文海、滑博文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3.02.01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吴菁菁、田晨),(郭立博、徐可)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3年3月20日、21日、22日,8月22日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王青友 | ||
评价结论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19修订版)的分类标准,本项目行业分类属于“O8219 其他清洁服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属于“一般”的建设项目。本项目在正常生产运行过程中作业工人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木粉尘(硬)、丙酮、乙酸乙酯、硫酸二甲酯、乙烷、丙二酸、氰基丙烯酸乙酯、端羟基线型聚酯型聚氨酯、聚酯改性二异氰酸酯、漆酚、漆酶、噪声等。 本项目在正常生产运行过程中作业工人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活性炭粉尘、浸泡粉、氢氧化钠、硫化氢、氨、甲醇、一氧化碳、表面活性剂、洗箱粉、聚丙烯酰胺、聚合氯化铝、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紫外辐射等。 本次检测在建设单位正常生产的情况进行,其中表面活性剂等危害因素因国家暂未制定职业危害接触限值和检测方法,本次评价未作检测。 本项目地板消毒岗位人员每班后开启紫外消毒灯对环境及设备进行消毒,每班前关闭,人员不直接接触,本次评价未对紫外辐射进行检测。 本次检测时活性炭更换操作位未进行作业,本次评价未对活性炭粉尘进行检测。 聚合氯化铝、聚丙烯酰胺为固体粉末状物质,为限制其在空气中浓度参照粉尘检测标准进行采样,检测结果不予以判定。 本次检测项目包括浸泡粉、氢氧化钠、硫化氢、氨、甲醇、一氧化碳、聚丙烯酰胺粉尘、聚合氯化铝粉尘、噪声、工频电场、高温。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建设单位各作业岗位检测点所检化学有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中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限值要求。主厂房粗洗岗位、浸泡岗位、装箱岗位、打包岗位噪声检测结果超出《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中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限值要求,其余各作业岗位检测点所检物理因素的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中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布置、辅助用室等情况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规定的要求。 本项目存在的不足之处如下: ①未采取有效的隔声、吸声、消声措施; ②消毒操作位于化学品仓库内进行消毒液调配,未设置局部吸风排毒装置; ③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具备防尘毒效果的防护口罩; ④物料SDS内容不全; ⑤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经过职业卫生培训; ⑥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不足100%,检查项目不全,职业健康检查复查人员未组织复查; ⑦未为污水处理岗位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报警器; ⑧职业卫生档案不完善。 建设单位在今后的运行活动中,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本次评价的建议进行改进,持续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加强执行与现场督查,则本项目基本能达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 ||
现场的图像 影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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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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