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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上海艺卉防护用品厂

建设单位

上海艺卉防护用品厂

联系人

崔艳

建设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舟路45921101,2楼,3301,4

项目名称

上海艺卉防护用品厂

评价类型

现状评价

简介:上海艺卉防护用品厂原名为上海亿慧实业有限公司,应公司的需求于201711月更名为上海艺卉防护用品厂,自2013年建厂以来主营产品为无纺布口罩。经用人单位介绍2013年、2014年、2015年未进行生产活动,企业于2016年正式投入生产。

上海艺卉防护用品厂是小型企业,法定代表人崔艳。公司地址在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舟路45921101,2楼,3301,4楼。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无纺布制品的加工及销售。本次评价范围为2幢厂房(二、三、四层)、空压机房1、空压机房2、餐厅等生产及辅助用房在生产运行期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治内容。

评价相关人员

现场调查、时间

现场调查人员:王加平

现场调查时间:2019.4.29

现场采样、检测及时间

现场采样人员:叶杰

现场检测时间:2019.4.29

实验室检测、时间

实验室检测时间:2019.4.30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崔艳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砂轮磨尘、不锈钢粉尘、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用人单位各作业岗位检测点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限值要求。本次检测的噪声除2F生产区的上阀操作位、3F生产区的上阀操作位及4F生产区的钉带(鼻夹耳带一体化)操作位不符合外,其余噪声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卫生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噪声、不锈钢粉尘、砂轮磨尘、高温。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建筑卫生设计、应急救援设施等符合要求。

用人单位建筑物功能分区、生活辅助设施、职业卫生检测、工程防护设施、设备布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部分符合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建筑物功能分区(生产区未按有无危害、危害的类型及其危害浓度(强度)分开);②生活辅助设施(未设置浴室)③职业卫生检测(部分岗位噪声超标,具体见检测报告);④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用人单位的上阀机、钉带机(鼻夹耳带一体化)工作时产生的噪声较大,仅设置了减震基座,未设置其他防噪设施。部分岗位工人工作时未佩戴个体防护用品。);⑤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不完善(部分岗位警示标识张贴不全;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的内容不全;2016年和2018年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未进行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对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建议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标准要求,对企业作出以下整改:

根据现场检测,作业场所内上阀操作位和钉带(鼻夹耳带一体化)操作位的噪声检测超标。上阀操作位噪声超标可能是因为上阀机运行时发出的超声波冲击呼气阀产生的间断性噪声及附近设备对其的影响,钉带(鼻夹耳带一体化)操作位噪声超标可能是因为钉带机运行时产生的持续性噪声及车间其他产生噪声的设备的影响。建议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等规范的要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以减少设备固有噪声强度;

2)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将高噪声设备设置在隔声室。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同时建议用人单位宜将高噪声设备设置在单层厂房或多层厂房放的底层。

3)合理安排休息,减少作业工人接触时间,并做好休息室的隔声措施;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防噪耳塞(耳罩)佩戴的指导和督促,并及时更换,以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严格落实上述岗位作业工人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发现噪声职业禁忌症者,应及时调离噪声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应设置浴室,且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对浴室的要求为①浴室可由更衣室、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②4-6个淋浴器设1具盥洗器;③每个淋浴器最多使用人数9人;④女浴室不得设浴池;⑤体力劳动强度Ⅲ级或Ⅳ级者可设部分浴池,浴池面积一般可按1个淋浴器相当于2㎡面积进行换算,但浴池面积不宜<5㎡。

用人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工人按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使工人掌握各岗位职业病危害特点及相应的个人防护知识,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保证防尘、防噪、防高温等个体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完善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对于用人单位噪声超标较重而接触噪声作业人员健康检查缺位的问题提出警示,建议立即改正。用人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落实好以下措施:

1)落实好员工的岗前、在岗、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

2)根据工作人员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的要求,确定工作人员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3)保证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达100%

2)落实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且检测项目应覆盖员工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用人单位应完善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培训。对于培训材料应满足:①有完整的培训签到表(签到表中应包含所有接触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②有完整的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参加培训人数以及反映详细培训内容的材料)。对于培训内容应满足:①有劳动者日常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②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的健康影响(应说明可能导致的职业病);③有与职业病危害对应的防护措施(工程防护和个体防护);④培训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后果以及防护措施与日常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应。

用人单位应加强生产现场的现场告知情况,应在生产区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与中文警示说明,应及时将生产现场的岗位检测浓度进行张贴。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细化作业场所噪声超标原因分析,提出针对性整改建议;

2.对用人单位噪声超标较重而接触噪声作业人员健康检查缺位的问题提出警示,强调立即改正的建议;

3.专家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

注: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 公开的除外;

    2.如预评价报告未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只需列出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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