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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Information disclosure

科凯精细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科凯精细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联系人

宋建真

建设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板桥西路2459号

项目名称

科凯精细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评价类型

现状评价

简介:科凯精细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成立于2007年6月,是一家集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于一体,专业制造纺织助剂、皮革助剂、化纤油剂等精细化学品的外商独资公司,系科凯化工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注册资金1,150万美元,年产能2.5万吨,工厂位于上海精细化工产业园区----金山区金山卫镇板桥西路2459号。

科凯精细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由环安部负责,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名,负责日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评价相关人员

现场调查、时间

现场调查人员:尹萍、马丹

现场调查时间:2018年1011

现场采样、检测及时间

现场采样人员:温海静、王加平

现场检测时间:2018年102224

实验室检测、时间

实验室检测时间:2018年1024至10月30日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宋建真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氢化棕榈油等混合粉尘、五氧化二磷、磷酸、尿素、甲酸、氨、石油醚、马来酸酐、氢氧化钾、氢氧化钠、过氧化氢、石油醚、氯化氢及盐酸、三氯甲烷、丙酮、甲醇、异丙醇、甲醛、噪声高温等。

检测结果

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限值要求。噪声部分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1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科凯精细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属于“专用化学产品制造”,行业代码C266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第十三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第专用化学产品制造风险分类为“职业病危害重”的用人单位。

(2)综合结论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布置、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等规定的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在抽料区设置事故通风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在醒目位置未见职业卫生公告栏部分员工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的申报不全等

由此,建议用人单位应落实本次评价报告中所提出的有关建议。用人单位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方面应进一步完善,以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2.建议

完善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落实好以下措施:

1)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的要求以及工作人员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工作人员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2)在2016年、2017年、2018年组织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中,缺少接触噪声、高温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应覆盖全体员工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

2)针对用人单位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产生高温的设备和蒸汽管道采取保温措施,并加强监督,

以减少散热降低现场温度;

2)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

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3)在每年6月下旬至9月上旬安排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在每年夏季来临之前安排职业健康高温体检;

4)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并加强现场的监督与管理。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针对用人单位生产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项目应全面。并在办公区域或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5)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取得相关申报回执单。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6.1.5.2条,用人单位应在抽料操作位增加机械通风设施,平时用作机械排风,兼做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2/小时)。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工作场所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制定氨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练。并在抽料岗位配置便携式氨有毒气体报警仪,

应加强对检维修人员个体防护,谨防事故的发生。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执行《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制度,在进入前应检测氧含量及可燃气体的浓度,符合国家标准有关标准才能进行作业,同时采取通风排毒等综合措施,作业人员作业时应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密闭空间作业时最少安排2名作业人员,1人作业,1人监护。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补充建厂以来生产工艺、原辅料、设备布局等变化情况的说明。

2.补充原辅料化学品暂存场所化学品种类及存放量的描述,并对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

3.细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情况的分析,不足之处提出建议。针对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与管理方面的不足,细化建议内容。

5.专家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

以上仅为公示信息,具体内容以正式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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